江门律师为收购赃车被控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仅判罚金!
发布日期:2017-10-07 作者:刘存权律师
刑事判决书(2017)粤0703刑初711号
收购两部别人偷来的赃车价值近一万,获得只判处罚金,开庭当天当庭释放!
案件简介: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许某荣在中山市横栏镇一路边,明知粤JN7886号牌林海-雅马哈牌白色女装摩托车无牌无证,可能系犯罪所得赃车,仍然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陈某(另案处理)购买。之后,被告人许某荣将车辆拍照并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该车出售信息。当日晚上,被告人许某荣在中山市横栏镇一路边,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转卖给林某明(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2017年4月26日左右,李某、梁某(二人另案处理)在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东江门市柏丽酒店侨乡店前盗窃所得的车辆,价值人民币6780元。
2017年5月2日左右一天,被告人许某荣在闲鱼网上看到他人发布出售喜马牌女装摩托车的信息,明知道该车来历不明,在无牌无证的情况下,仍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收购该车。经查,该车系2017年5月2日左右,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五区某平台处被盗的车辆,价值人民币2512.08元。
于2017年9月7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未检办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荣,明知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和销售,物品价值9292.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案过程:被告人许某荣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
刘存权律师于2017年9月26日出庭为许某荣有力辩护,提出:被告人许某荣属未成年人、有立功情节,是初犯、偶犯,赃物也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其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不大。
判决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即开庭当日以(2017)粤0730刑初711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刘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许某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刘存权律师为许某荣力辩,成功争取了仅判决罚金2000元,没有判处其他刑罚,开庭当庭判决当日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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