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日期:2017-10-09 作者:110网律师
王慧与被告张荣玲系夫妻关系,王慧于2016年2月份溺水死亡。
2013年6月25日,王慧为办理贷记卡向原告提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该表附带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王慧在阅读后书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的内容并签署其名字。当日,原告发放给王慧卡号为6AXXXXXXXXXXXX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为28800元,王慧进行开卡使用。2014年3月4日,王慧挂失换卡,卡号为6BXXXXXXXXXXXX,授信额度为28800元。2016年2月9日王慧持卡在晋城市华清池洗浴中心消费100元之后再无消费。2016年2月份,持卡人王慧因溺水而亡。截止2016年3月7日,王慧拖欠原告透支本金46074.02元、利息880.69元、滞纳金229.87元,共计47184.58元。鉴于被告张荣玲与王慧系夫妻关系,原告农行凤城支行于2016年3月10日上门向其催收,被告张荣玲未偿还信用卡。2016年4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荣玲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被告张荣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透支利息880.69元和滞纳金229.87元,并按照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利率偿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农行凤城支行依照与王慧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向王慧提供消费借贷,王慧在使用信用卡后,未能按约偿还透支金额,后王慧因溺水而亡,被告张荣玲作为其妻子应对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荣玲偿还透支本金46074.02元、利息880.69元、滞纳金229.8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自2016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人死后信用卡债务夫妻另一方要不要偿还
首先,信用卡欠款主要区分用途,贷款时间。如果是婚后办理信用卡,消费全部用于家庭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要偿还;如果是用于死亡一方的个人消费,另一方不用偿还。
其次,夫妻生存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确定是死亡一方的个人债务的,另一方可在继承的遗产中偿还;另一方放弃继承遗产的,没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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