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费、旅游费增加,能否成为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由?
发布日期:2017-10-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冯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冯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十年后,孩子将父亲李先生起诉,称这些年自己参加各类辅导班、旅游费用等超过80万元,要求父亲支付36万元,并增加每月抚养费至4000元,直到自己大学毕业为止。李先生表示,离婚时他将房产给了冯女士,已经考虑了抚养费因素,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如果一定要增加抚养费,只同意支付到18周岁。
二、法院判决:原告主张辅导班费用、旅行费等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辅导班费用、旅行费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此案中,孩子的医疗费仅为日常看病支出,因此不能支持;孩子就读公立高中的费用属于必要的教育支出,数额远超过李先生每年给付的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李先生一次性支付教育费4万余元。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因此法院根据李先生的收入状况,增加至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对于18岁之后至大学毕业为止的费用,仍应按照离婚协议每月1000元的约定履行。
三、律师说法:非必要性费用不能要求不直接抚养方进行承担
抚养费包括公立性、基本性的生活性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疾病的医疗费支出。如果是参加课外辅导班、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者非必要的课外拓展教育,例如出国游学、国际夏令营等,这些不是接受正常普通教育所必需的,不能要求不直接抚养方进行承担。已经征求过不直接抚养方的意见并同意承担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大额医药费、教育费,子女可以另行主张。对于超出父母的负担能力,即使已经产生了就读私立学校、贵族学校的费用,也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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