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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陪嫁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发布日期:2017-10-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解除同居关系时就陪嫁返还产生争议
龙某(女)与田某(男)是同村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请了本村的李某做媒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完成相应礼节后,龙某于2011年1月16日带着“嫁妆”:摩托车、大衣柜、梳妆台、沙发、桌椅、电视机、音响、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物,共价值两万余元。来到田某家,与田某共同生活。2012年6月21日,龙某起诉到法院,称与田某按农村风俗同居后经常被田某打骂,由于无法建立起感情,至今尚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写了分手协议。请求法院判令田某返还自己陪嫁到其家的财产。
法院判决:同居关系解除后陪嫁财产应当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与被告田某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按农村风俗习惯,同居时龙某带来的“陪嫁”应视为龙某的个人财产,田某应当返还。
律师说法:同居关系解除后,男方是否应当返还陪嫁财产?
在我国,男女双方结婚实行登记主义,即只有经过法定的登记手续,才能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按照当地习俗结婚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就本案而言,龙某与田某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合法婚姻关系来确认龙某父母以嫁妆的形式赠与家具、电器的行为,是赠与给男女双方的事实,只能认定上述陪嫁物品是龙某的个人财产。现双方终止同居关系,龙某要求田某返还财物有法可依,田某应当予以返还。(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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