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商品现货市场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违法违规陷阱
发布日期:2017-10-10 作者:110网律师
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期货合约。所谓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实际上,标准化合约可以作“格式合同”理解。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涉案单位与被告人提供期货合约交易,授予参与人“杠杆”,满足本项特征。(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投资者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产生的投资损失自行承担。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发现非法经营机构或个人涉嫌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有关机构涉嫌无照经营,投资者也可向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
专业维权律师团提醒广大投资者,高度警惕并远离商品现货市场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违法违规陷阱。切忌“一夜暴富”的幻想,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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