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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房产存在产权纠纷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如何保障?

发布日期:2017-10-1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大娃、张二娃、张三娃诉称,张牛与黄华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原、被告四人。因拆迁,原被告与母亲共同居住的南葫芦胡同3号被置换,原告张大娃被安置到楠景泰小区5号(小两居),承租人为原告张大娃;原告张三娃与母亲黄华被安置到楠景泰小区4号(两居室)中居住,承租人为母亲黄华;原告张二娃被安置到楠景泰小区2号(一居室)楼房中居住,承租人为张二娃。被告张四娃被安置到楠景泰小区3号楼1307号(一居室)楼房中,承租人为张四娃。母亲黄华摔伤,被告张四娃一家趁机搬进母亲家与其同住,美名其曰照顾母亲,以此为借口将自己居住的楠景泰小区3号楼1307号(一居室)出租。母亲去世后,三原告才得知被告早已将母亲房产过户至被告名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涉案房屋属于黄华;2、确认涉案房屋由三原告平均分割继承;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四娃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本案已经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原告败诉,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2、母亲黄华自愿将涉案房屋赠与张四娃,此房屋并不是遗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黄华认可,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将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至张四娃名下,黄华死亡后,张四娃通过房改售房购买涉案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张大娃曾将张四娃、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法院确认张四娃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张大娃败诉。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张大娃、张二娃、张三娃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案中,黄华系涉案房屋承租人,并不代表涉案房屋归黄华所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经法定程序将承租人换成被告后,被告与该房屋原产权人依照法定程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依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其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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