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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被抢财物过程中致行为人受伤,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7-10-11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被害人驾驶摩托车趁机抢夺行为人的财物,行为人为拿回财物开车追赶并撞倒摩托车,致车上的被害人受伤,则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案情简介:王某在追回被抢财物过程中致犯罪行为人受伤
唐X生与唐X贵分工共同抢夺他人财物,由唐X生负责抢夺,唐X贵负责驾驶摩托车接应并逃离现场。唐X生在超市附近发现购物出来的王某后,趁王某不备,强行拉开王某轿车的副驾驶座位车门,抢走王某的手提包,并乘坐唐X贵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王某当即驾车追赶,将摩托车撞倒,追回被抢手提包并报警。嗣后,公安人员到场将唐X生、唐X贵抓获。经刑事生效判决,唐X生犯抢夺罪,被处有期徒刑。
唐X生以王某驾车追赶唐X贵驾驶的摩托车时,故意将其撞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营养费、祓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王某答辩称:其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而驾车追赶唐X生,唐X生系在逃逸过程中因撞上停在路边的黑色轿车而受伤,其行为并无不当,不同意唐X生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驳回唐X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唐X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追回被抢财物过程中致行为人受伤的属正当防卫
犯罪行为人抢夺被害人财物后,被害人为防止权益受损,追回被抢夺财物,并造成犯罪行为人受伤的后果,则受害人的防卫行为并未超出正当防卫范围,不构成防卫过当,因此受害人对犯罪行为人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唐X生抢夺王某财物在先,唐X生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王某为防止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保护自身的财产权,追回被抢的手提包,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应在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时实施,虽然唐X生已经抢夺到王某的手提包,但王某及时追回,挽回了损失,应当认定王某开车撞倒唐X生所称摩托车时抢夺行为正在发生。因此,王某的防卫行为虽导致唐X生受伤,但王某如不采取此种方法不足以追回被抢夺财物,故王某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王某给唐X生造成损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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