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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纠纷,单位能否收回已出租公房?

发布日期:2017-10-12    作者:110网律师
现阶段公房承租在北京还是大量存在的,一般遇到拆迁征收,政府直接给予公房承租人房主待遇予以补偿。因此好多公房承租人就认为公房就是自己的房屋,相关机构不能解除合同要回房屋。

今天我们就说说我们代理的过得一个公房承租解除案例。某房产公司(国企)出租陈女士一套两居室的自管公房。陈女士一家居住到2002年后就搬离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由于租户总换经常扰民,邻居们经常投诉到房产公司要求处理。房产公司找到陈女士后,陈女士也不积极配合。同时陈女士还拖欠每个月20元的房租钱一直不交付。后房产公司找到我们团队律师,这种自管公房能否解除租赁合同。律师告知是可以的。后房产公司起诉陈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认为陈女士,拖欠租金,擅自转租他人违法租赁合同约定因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陈女士法庭辨称未转租是借住给他人,可是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借住房产公司也有权利解除合同。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这个案件给公房承租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虽然公房承租合同有其政策性,不完全等同平合同法里面的租赁合同。但是公房承租也都受承租协议的约束,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诉讼。因此,希望公房承租人看到此案例后,积极遵守自己和单位或者房管所签订公房租赁协议,避免被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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