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7-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任何证据材料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并且给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排除了所有疑问与其他的可能性,应当依法作出认定结论。经法庭审理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忠于事实真相,已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 2013 ]27号)第12条规定:“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院、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第13条规定:“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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