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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7-10-13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在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最常见的离婚事由就是感情不和,那么如何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呢?
案例简介: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
2011年原、被告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甲。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和等原因经常吵架,且被告经常有打骂原告的行为,原告称结婚时娘家陪嫁了其一套住房,婚后与公婆分家另住,公婆嫌其回家少,就以各种原因挑拨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听后对原告不是骂就是打。后因被告的弟弟结婚时要买车,公公要求原告拿出购房合同和原告的结婚证去作抵押贷款,原告未同意,被告听后再一次暴打原告。公公向被告要钱,被告就向原告索要,不给便打骂。被告不管不问任公婆责骂原告,从不关心、维护原告,被告心中只有他父母,为了孩子、为了家,原告一忍再忍,可被告执迷不悟,仍我行我素。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并且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特诉请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1月27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2年1月10日生育男孩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伊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尚好,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互让互谅,相互尊重,各自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关系仍能维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不应草率离婚,且原告的离婚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如何判定感情破裂?
因熟悉相关的婚姻法律知识,并且诉讼离婚的案件日益增多,所以,这个问题也是许多人想要咨询的问题。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会从事实上和法律上来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事实上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律上主要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从五个方面对感情破裂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14条具体的标准,这些标准在如果没有和新的婚姻法律规定冲突的话,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适用的,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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