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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发布日期:2017-10-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申诉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最高法解释》第371条)  

效力  
申诉并不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象  
生效裁判  

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受理法院
  
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但是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最高法解释》第373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审查时间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申诉中能够确定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应该重新审理)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最高法解释》第376条)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③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④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⑤认定罪名错误的;
⑥量刑明显不当的;
⑦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⑧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⑨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驳回申诉  
对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最高检规则》第594条)  

对驳回申诉的救济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最高法解释》第375条第3款)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本解释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最高法解释》第377条)  

撤回申诉  
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最高法解释》第3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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