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被告人的特殊诉讼程序
发布日期:2017-10-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最高法解释》第401条)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最高法解释》第402条第4款)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但是被告人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
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除外。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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