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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投交强险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7-10-16    作者:吴远国律师
机动车不投交强险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栾城区法院最近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308国道由北向南行至栾城八里庄路口北侧,与原告任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至两车损坏、致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栾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任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李某所驾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但被告李某所驾车辆,未投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有义务投保交强险。被告所驾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原因在于被告的过错,原告的损失不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因此被告负有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责任。
    法官提示: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目的是保障他人在事故受伤后获得赔偿。但部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尤其是二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所有人,出于省钱的考虑,存在侥幸心理,拒不投保。在事故发生后,如受害人的损失不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全部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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