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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期限是多久?

发布日期:2017-10-17    作者:孙术校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来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我们是法治与主张自身权利平衡共存的社会,因此,如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这时当事人便可以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己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那么复核期限是多久呢?
  当事人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书面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复核期限是多久?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的请求及其理由以及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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