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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时间有限制吗

发布日期:2017-10-17    作者:孙术校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等,深入分析并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与当事人责任后得出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本身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之所以重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其目的在于理清事故责任,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
  律师说法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属于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3日内向当初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之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借助向上级之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当法庭进行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予以举证使法庭不去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知识补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 本次事故发生之经过;
  3. 本次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 当事人导致本次事故之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5. 日期与名称(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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