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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拒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7-10-18    作者:吴远国律师
包工头拒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44月,被告李某分包了XX水电有限公司在某工程的部分劳务,李某雇佣8名农民工主要从事粉刷外墙保温涂料和内墙涂料。但是李某并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2014810日工程完工,被告李某支付了农民工的部分工资,李某以XX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剩余工资,但是向农民工出具了共欠付5万余元工资的欠条。农民工找到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又以李某工程未做完为由拒绝支付,包工头和公司踢起了皮球,8名农民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某水电公司连带支付工资。农民工的权益如何维护?农民工工资到底应当由谁来支付?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后,承办人认为因李某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李某与青海某水利水电公司是违法的劳务分包关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李某与某水利水电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连带向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共 5万余元。
       裁判依据: 8名农民工在某水利水电公司均做劳务,工资是由分包人李某发放到农民工手中的,又因分包人李某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因此其与青海某水利水电公司之间是违法的劳务分包关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判决青海某水利水电公司与李某连带支付8原告工资共5万余元。
案件解析:
    1、农民工维权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到当地建委投诉,各地建委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且建委设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因此,一般经建设局协调处理,能快速的解决纠纷。
   2)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是较快捷的途径。
   3)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均不能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是最终的维权途径。
    2、农民工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农民工与建设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从本案来看,因分包人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欠条,可以依据该欠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将会加重农民工的举证责任,且因分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在农民工与建筑单位之间,分包人出具的工资欠条便没有了证据效力,因此农民工应当选择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本案。
     3、劳务承包单位或者自然人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劳务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严格审查承包人的承包资质,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现实中,分包人不具备资质的情况普遍存在,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能够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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