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利率计算的四种处理方法

发布日期:2017-10-18    作者:吴远国律师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利率计算的四种处理方法
20159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
1、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持借款内利息。对该类案件,法院在实际审理中没有支持该借款利息。
2、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计算利息。
4、除借款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并在审理中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