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名义买房可不可取?
发布日期:2017-10-18 作者:110网律师
2015年5月13日陈某购买登记于汤某名下深圳盐田某房屋,成交价380万,支付了定金,监管了首期款,取得了贷款承诺,后汤某以自己不是实际产权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陈某向盐田法院提起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诉讼,并查封了涉案房屋。
诉讼过程中,案外人詹某以涉案房屋系借亲戚汤某名购买,汤某不是实际产权人为由,提起借名买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
仲裁庭意见:借他人名义买房,有哪些风险
詹某因限购委托汤某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在未登记至詹某名下时,权属不能仅依据詹某与汤某直接的约定即发生变动,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物权效力。陈某已起诉汤某继续履行合同在先,在此情形下,涉案房产权利归属的认定已经涉及第三人利益。陈某所享有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及地位与詹某对涉案房产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及地位是相同的。因此,本案中不宜对涉案房产进行确权或判令过户,遂驳回詹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借他人名义买房,有哪些风险
借名购房可能产生哪些风险:
1、没有书面协议,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因规避政策,该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借名买房人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
3、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
4、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5、即便登记人认可自己的“背房”身份,但如果其陷入诉讼,借名人很可能跟着吃挂落儿。因为借名买房是借名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一旦登记人涉诉,该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比如登记人离婚,其配偶就可以主张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或者登记人背上外债,债权人申请保全,就会使房屋被查封。
6、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再也要不回来。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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