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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违约方对此不向守约方承担赔偿

发布日期:2017-10-18    作者:蒋艳超律师

因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违约方对此不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11号判决,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原审判决认定的亚坤公司本金损失6659358.11元不仅包括了棉花减等的差价损失,亦包括在此期间因市场行情下跌所造成的收益损失。该部分收益损失显属市场风险造成的,非为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亦非康瑞公司过错所致。因康瑞公司与该部分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康瑞公司不应承担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亚坤公司的收益损失。原审判决将亚坤公司在市场行情低迷时基于转售关系所形成的销售价格与本案行情高涨时形成的购买价格之差作为亚坤公司的损失由双方分担显属不当,不仅合同关系各不相同,亦有违公平原则及过错责任原则,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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