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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医院是强制医疗最佳执行场所

发布日期:2017-10-19    作者:单义律师
 对于刑诉法新增的强制医疗程序,由于缺少具体实施细则,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难题。     执行机构过于市场化。法律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资质未作要求,只要是精神病院,就可以送治。但在送治过程中,某些医院出于自身利益或风险的考虑,不愿意接收此类病人,导致个别送治的精神病人被拒收。 
    经费来源没有保障。目前强制医疗经费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由公安机关通过民政部门这一途径获取;二是来源于政府医疗保险。但在某些地区,这两方面的经费有时不能到位,以致出现治疗一段时间后,后续经费跟不上,被送治的精神病人得不到较好的治疗,其家属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把人带走的情况。 
    有些执行机构配套设施较差,不具备强制医疗的条件。有的医院因为防范设施有漏洞,在精神病患者家属不愿意病人被强制医治的情况下,发生过病人被强抢的事件。 
    “评估队伍”不全面,影响了评估的科学性。目前对强制医疗者的评估,一般都是由医院自行选定几个医生,对病人进行会诊,以此形成评估报告,没有引进刑事专家。这种单一的会诊方式,可能影响评估的科学性。 
    从目前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情况看,采取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巡回检察,这是目前采取的主要监督方式;二是在执行场所派驻检察室。在这两种方式中,派驻检察室的监督较为成功,而巡回检察却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根据精神病院提供的资料,重性精神病人的康复治疗,一般需要2至3年的时间,如此长时间的巡回检察监督,监督成效明显事倍功半。如发现问题不及时,或较难发现问题,监督难以到位。 
    笔者认为,应确立以安康医院为主体的执行模式。安康医院是强制医疗的最佳执行场所。2004年公安机关就负责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并由其下辖的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10年来,安康医院已积累了很多好的治疗和管理经验。从安康医院的设施和管理来看,安康医院有能力收治被强制医疗者,它是强制医疗的最佳场所,理应成为强制医疗的主要定点医院。 
    为加强对强制医疗的监督,当地市级检察院可以向安康医院派驻检察室。这种模式应覆盖全国,在条件不具备的少数地区,则可采取其他适合的监督模式。 
    根据目前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数,一般的省份设立一个收治能力在1000人左右的安康医院,就能满足需要。与此相配套,一个省也只需设置一个派驻检察室,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整合检察资源,节约监督成本,提升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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