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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发布日期:2017-10-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的功能是使法官在正式的第一审程序之前能对控辩双方的证据材料及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有一个预判,为后续第一审程序做好准备,以提高诉讼效率。

   内容  注意 
召开条件  1.申排非。(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证据多、案情重。
3.影响大。  1.可以召开,而非应当。
2.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被告人参加并非权利。 
会议内容  包括:管辖异议、要求回避、申请调取、提供新证、名单异议、排除证据、是否公开。(程序性事项)  可以对附民部分进行调解。 

  需要注意:庭前会议不是正式庭审,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即仅能处理一些程序性事项,不能对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审查事实和证据应当是后续第一审程序的工作。审判人员虽然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但对有异议的证据,会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不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查。

  唯一的一个例外是,庭前会议中可以对附民部分进行调解。

  【典型真题】

  【例题·多选题】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2-71)

  A.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B.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C.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

  D.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庭前会议。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据此可知,只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并没有主动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应在正式审理阶段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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