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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继承中未成年继承人的份额如何确认?

发布日期:2017-10-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尤、董婷诉称,徐丽与王恬系夫妻,育有王一条、王二条,王三条三子女。李玉系王一条第一任妻子,育有王菜一女,董婷系王一条第二任妻子,育有王尤一子,离婚后王尤由董婷抚养。海淀区王家村601号房屋的户主为王一条,王一条去世后,变更为董婷。涉案房屋拆迁,被安置对象系二原告和被告王菜,安置房系老宅的宅基地1比1置换为3套房屋(田安小区601号两居、361号一居、362号一居)。王菜擅自占为己有,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分割3套定向安置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菜、徐丽、王二条、王三条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董婷与王一条离婚时,经生效判决认可涉案房屋并非王一条所有,更非其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系王菜在王一条去世后独自出资建盖,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腾退补偿款共计105万元,包括房屋重置价及附属物、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提前腾地奖、特殊奖励费、空地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助费、空调、有线电视及固定电话迁移补助费,周转费(3人),并置换购买3套房产。另,根据本院生效判决,董婷在离婚诉讼中自认涉案房屋并非王一条所有。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362号房屋由王尤居住使用,归王尤所有。
  (2)驳回董婷、王尤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涉案宅院系徐丽与王恬的祖产,北房、东房属于其二人所有,南房、西房、东棚归王菜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恬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故被继承人的房产的法定继承人为徐丽、王一条、王三条、王二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其中王一条所享有的份额依法应当由徐丽、王菜、王尤转为继承。根据王菜代为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安置人口为王菜、董婷、王尤。王尤有权主张被安置人的利益,法院亦应当结合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来考虑其如何分配王尤继承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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