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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应该怎么分割最科学?

发布日期:2017-10-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大志、王二志、王三志诉称,董大宝、李楠系夫妻,育有董大锤(其子董大明、董二明)、董二锤(其妻郭田)、董三锤(其女董亮)、董四锤(其妻李伟)、董五锤、董六锤(其女王大志、王二志、王三志)、董七锤。董六锤、董大锤、董三锤、董大宝、李楠先后去世。董大宝、李楠生前继受取得石景山区一处院落(北房三间,耳房两间),二老去世后被告擅自占用该院落,后该房拆迁独吞拆迁利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三原告继承涉案房产拆迁利益;2、诉讼费用依法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董大明、周雪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董二锤、郭田、董四锤、李伟辩称,涉案房产在二老去世前就已经分割完毕,家里经协商后,由董二锤、董四锤共同出资翻建涉案房产,故涉案房产归我们个人所有。
  被告董亮辩称,涉案房产系董大宝、李楠遗产,我要求转继承。
  被告董七锤辩称,涉案房产系董大宝、李楠遗产,我要求继承分割。
  被告董五锤辩称,承认董二锤、董四锤曾出资翻建,但对于涉案房产中属于二老的遗产我主张继承。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董四锤向法庭提交翻建房屋所购买的建材票据、办理房屋出租税费票据及租赁安全合格证。董二锤就其名下房屋所得拆迁利益共计550万元;董大明就其名下房屋所得拆迁利益共计210万元;董勤就其名下房产所得拆迁利益共计230万元。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翻建系由谁出资不能达成一致,且无证据证明。董大明、董二明二人当庭表示放弃代位继承权利。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董二锤所得拆迁利益归董二锤、郭田所有。董二锤、郭田给付王大志、王二志、王三志、董七锤、付董亮、付董五锤各折价补偿款九万元;
  (2)董四锤所得拆迁利益归董四锤、李伟所有。董四锤、李伟给付王大志、王二志、王三志、董七锤、董亮、董五锤各折价补偿款九万元;
  (3)董大明所得拆迁利益归董大明、周雪所有;
  (4)驳回王大志、王二志、王三志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涉案房产本系被继承人的祖宅,由被继承人享有产权,但是因本案中的涉案房产经过多次翻建,家庭成员都有出钱或出力,故该房产即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共有,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当去除涉案房产中属于家庭共有成员的份额。本案中,原、被告都认可涉案房产中原有北房三间及耳房两间系两位被继承人所有,但是对其他之后翻建或新建的房屋归属无法达成一致,且除董四锤、董二锤、董大明能够向法院提供三人历次申请建房审批手续外,亦无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各自的主张,所以法院应当以本案已查明事实为基础,综合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董大明建房系在二位被继承人去世后,故可认定董大明及其配偶所建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董二锤、董四锤及二人配偶出资、出力翻建涉案宅院,因系二老在世时,在老宅基础上翻建,故应当认定为与二位老人共同共有,具体份额有由法院酌情判定。又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二位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所以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董六锤、董大锤、董三锤先于二被继承人死亡,故该三人之子女有权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董大明、董二明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其二人不再享有继承分割遗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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