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感情破裂智力残疾人的离婚诉讼
发布日期:2017-10-23 作者:110网律师
曾某系残疾人且患有智力障碍,于2013年与张某登记结婚。曾某的父亲因顾虑曾某有遗传风险,要求已怀孕的曾某流产,未获曾某与张某的同意,导致曾某父亲同曾、张夫妻二人的矛盾加重。
曾某父亲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曾某与张某离婚。
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父亲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父亲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无感情破裂情形的智力残疾人的离婚诉讼应予驳回
当事人作为患有智力障碍的残疾人,与其配偶自愿结婚登记。在婚后怀孕期间,当事人父亲因担心遗传风险要求当事人流产,当事人因此与其父亲产生矛盾。当事人父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因当事人及其配偶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且当事人配偶明确表示愿意同当事人继续生活,当事人婚后夫妻关系和睦且无感情破裂情形,因而对当事人父亲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知,男女双方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诉讼应当适用调解原则,调解不成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当事人系患有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在婚后怀孕期间,因当事人父亲担心会有遗传风险要求当事人流产未果,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当事人父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当事人离婚。因当事人及其配偶享有婚姻自由,且结婚登记为双方自愿,婚后双方并无感情破裂情形且夫妻关系和睦,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因而对当事人父亲的离婚起诉,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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