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未尽抚养义务,离婚可要求补偿吗?

发布日期:2017-10-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尽抚养子女义务,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补偿被告40000元。
  四川籍女子潘某于1991年与姜堰籍男子陈某相识后同居生活,1992年5月生一子,后于1994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2006年起,潘某与陈某发生矛盾后,潘某常年外出打工,一直与陈某分居生活。潘某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3月,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提出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应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8年,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因原、被告自2006年起分居后,婚生子由被告独自抚养成年,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补偿40000元。
  【律师分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发生矛盾后往往选择离家外出,常年在外打工,对未成年子女不闻不问,这对一直尽心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明显不公平。本案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保管、使用,故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4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