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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把股东开除。

发布日期:2017-10-23    作者:110网律师
3.股东会除名决议,只适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情形
——公司股东会所作股东除名决议有效,必须满足条件之一:运用于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等严重违反出资义务情形。
标签:公司决议|除名决议|决议效力|抽逃出资
案情简介:2010年,辜某与赵某出资设立实业公司,对应持股60%、40%。2014年,辜某在催告赵某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未果、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被拒情况下,召开只有辜某参加的股东会,以赵某经催告未缴纳第二期出资为由作出解除赵某股东资格的决议。2015年,辜某诉请确认除名决议有效。
法院认为:①本案辜某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实业公司尽管同意辜某诉请,但赵某作为第三人陈述意见并对决议效力提出异议,此时已具备法律上的争诉性,且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故法院应予受理。②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四)其他未尽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案中,诉争4万元转账凭证记载摘要明确为“其他借款”,且商贸公司此前向实业公司支付2万元,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故辜某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抽逃出资4万元。③前述司法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应用于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等严重违反出资义务情形;催告前置程序;依法召开股东会,如章程无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因本案股东会决议不符合解除股东资格条件,故判决驳回辜某诉请。
实务要点:公司股东会所作股东除名决议有效须满足条件:股东完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通过召开股东会,由除未出资股东以外,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163号“辜将与北京宜科英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见《股东除名决议的效力》(巴晶焱、张瀮元),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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