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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劳动纠纷形式

发布日期:2017-10-23    作者:110网律师
在企业中,无可避免地会有公司与劳动者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纠纷的情况出现,而纠纷一般是由合同和侵权行为所造成。那么,公司常见劳动纠纷与如何防范 
一、企业常见劳动纠纷形式
劳动纠纷是劳资矛盾上升到一定程度后的表现,直接体现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当前,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等;
二是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纠纷。主要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如工资核算标准与发放、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或违规扣发、未按约定发放提成(或奖金)、加班工资的认定、女职工“三期”工资发放等;
三是关于休息休假方面的纠纷。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有:遵守法定的工作日长度,保证劳动者的每周休息日,遵守国家法定节日和带薪年休假期,保证劳动者患病和负伤期间依法享有的病假,保证女职工的生育假等;
四是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尤其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发生工伤后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五是关于违约责任方面的纠纷。《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限于两种:一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后,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的;二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员工违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的。实践中,还存在因用人单位一方违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纠纷,以及员工或用人单位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标准的纠纷。
二、如何预防劳动纠纷发生
一是要树立“先合同、后用工”的劳资观念。合同是通过“君子协定”的方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契约的方式先期固定下来,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工具。因此,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严格合同内容、合同签署、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性,明确约定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在职培训、费用负担及服务期、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辞职、辞退、违约责任等条款。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并聘请法律顾问加以审核,切实规范劳动合同的主体、时限、责任等内容,杜绝违规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预防因违规而引发的劳动纠纷。
二是要严格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事项,明确加班调休和付酬标准、办法等。企业自身要规范用工和考勤制度,做好详细记录,严格控制加班,及时安排调休,确实不能调休的,要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休假制度,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避免发生劳动纠纷。要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自觉承担职工工伤治疗费用及补偿等。确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须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好通知及经济补偿义务,但要保存好相关合法的证据。
三是要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企业为了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求员工遵守,但必须注意其合法性。对涉及职工利益的制度,一定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应保留好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同时要注意加强公示和宣传。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要建立在合法、合规、理性、人性的基础上,既要避免激化劳资矛盾,又要有利于企业今后的管理和发展。
四是要构建有效防范劳动争议的内部机制。企业应当本着“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为要、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建立一套有效的劳动争议内部防范机制,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既可以从容应对,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建立职工参与或影响决策的管理机制,在企业内部创造有利的群体环境及和谐共事的交往气氛,要从物质和精神上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畅通员工诉求及沟通渠道,真正了解员工的心声,促进相互交流。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过内部调解机制,尽量将劳动争议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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