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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主要赡养义务人如何保障继承份额?

发布日期:2017-10-2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三原告诉称:刘爽系孙高、孙兴之母,樊证系樊大妞、樊二妞、樊三妞、樊四妞之父。樊四妞与高楠系夫妻,育有龚可一女。刘爽、樊证均系二婚,二人无共同子女,共同购买景泰小区301、201号房屋。樊证去世后,刘爽、孙高、孙兴、樊大妞、樊二妞、龚可与樊三妞七人曾因继承纠纷由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301房屋归刘爽;201房屋由樊大妞、樊二妞、龚可及樊三妞另行处理。现因原被告四人就201房屋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1、由原被告四人共同继承,各占四分之一;2、涉案房产登记至原被告四人名下;3、被告将涉案房屋腾空后交付三原告。
  二、被告辩称
  樊三妞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涉案房屋虽然系樊证单位分配的公租房,但一直由我居住,包括租金、供暖等费用全部由我承担,房改时,我出全款以樊证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所有权人是我,与樊证无关。2、即便法院判定涉案房屋系樊证遗产,我也有权多分份额。我对樊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日常生活、住院医疗、丧葬费等费用主要都是由我支付。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系折算樊证工龄优惠购房。樊三妞向法庭提交证人证言,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原被告双方都认可樊证住院时医疗费用系樊三妞支付,且由樊三妞全程照顾。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201号房屋由原被告4人共同继承,其中原告樊大妞、樊二妞各占有百分之二十五,原告龚可占有百分之二十,被告樊三妞占有百分之三十;
  (2)被告樊三妞协助三原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双方对于涉案房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存在争议,根据被告所述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有理由认定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四子女即妻子,因其妻子已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权,樊四妞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樊四妞应继承部分应当由龚可代位继承,所以本案中有权继承涉案房产的继承人为原被告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至于具体的继承份额,应当由法院结合本案当事人尽赡养义务的程度酌情判定。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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