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领证但已生子彩礼还用返还吗 看法院怎么判
发布日期:2017-10-24 作者:杜红涛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经自由恋爱相识,于2013年农历6月28日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后于2014年2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昊昱。同居前原告给被告张某某支付彩礼38000元,给被告徐某购买“三金”,价值共计37920元(部分金银首饰23000元,银手镯一对450元,金手镯一只13800元,戒指一枚680元)。其中衣服钱30000元,零花钱20000元。现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彩礼及金银首饰款项共计85330元;孩子李昊昱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李某返还彩礼款38000元,李昊昱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每年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故对于被告张某某借婚姻索取的彩礼除去必要的花费应依法返还,对于原告所主张的金银首饰款,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金银首饰的具体种类及数额,故本院仅对被告无异议且查明的项目及数额予以确认,即金额共计23000元。对于被告徐某声称其将金银首饰交还给原告,但无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该金银首饰属其专属用品,其有保管的义务,且无相反的证据证明现金银首饰由原告,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被告徐某应按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折价23000元,同样考虑返还给原告。因原、被告同居关系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且被告徐某在举行婚礼时尚未成年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两项费用,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二被告对于上述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对于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生育的儿子李昊昱,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庭审中双方皆同意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徐某承担孩子相应的抚养费用。
律师说法:虽未领证但已生子彩礼还用返还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须予以支持。因此,即使当事人双方已生子,彩礼也要返还。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基于照顾女性及孩子利益的原则,会酌情减少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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