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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天降危险”车主是否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7-10-24    作者:110网律师
日前,媒体关于跳桥女子砸中车辆的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于此类“天降危险”事故的损害后果,车辆驾驶人是否需要担责?在什么条件下担责?各方损失怎么弥补?引起了广大车主的思考和讨论。
  车辆驾驶人担责需满足四个条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驾驶人对“天降危险”事件承担侵害赔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驾驶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二是发生了人身财产损害后果。三是驾驶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人身财产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结合“天降危险”事件具体来看,确实导致了跳桥人的人身损伤,但基于“信赖原则”,驾驶人对“天降危险”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也就是说,虽然发生了人身财产损害结果,甚至有可能跳桥者与车辆相接触的事实加重了损害结果,但因驾驶人不具有主观过错,故无需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信赖原则”是区分意外事件与过失行为的关键点。所谓“信赖原则”,是指车辆驾驶人可以信赖被害人或第三人能够理性采取适当的行为,由于被害人或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后果发生的,车辆驾驶人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对于“天降危险”事件而言,车辆驾驶人能够信赖桥上人实施理性行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自己开车从桥下可以顺利安全通过,不会与桥上跳下的人相撞。
  “信赖原则”适用的限制条件
  早在1935年德国帝国法院“电车撞人案”判决中,法官认为,电车司机撞到突然从电车修筑区跳到车轨上的行人,但电车司机基于对行人的信赖,不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过错。这一判例首创了信赖原则,缩小了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范围。信赖原则在德国确立后,相继得到瑞士、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判例以及学术界的承认和支持。然而,该原则在适用上仍受到限制,一是驾驶人本身应符合交通规则,二是驾驶人对结果发生没有预见可能性。
  对“天降危险”事件而言,如果驾驶人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则不能适用信赖原则予以免责。驾驶人应当对违反交通规则所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例如,驾驶人有超速行驶或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车辆不具有安全行驶条件等明显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主观上对违反交通规则所带来的损害后果轻信能够避免,且客观上违法行为极大地可能加重“天降危险”的损害后果,那么,信赖原则就不能成为驾驶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在此种情况下,跳桥人的人身损害后果就是其跳桥本身以及驾驶人违章驾驶两个行为共同导致的,驾驶人就应当承担与其责任比例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虽然驾驶人未违反交通规则,且对“天降危险”事件不具有可预见性,但根据一般普通成年驾驶人标准判断,驾驶人能够采取紧急避让或制动措施以避免“天降危险”事故发生时,驾驶人还是应当紧急制动,否则驾驶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损失索赔途径因所购保险而不同
  车主索赔的途径,依照其是否购买车损险而定。如果车主没有购买车损险,则只能向实际侵权人索赔。如果车主购买了车损险,则可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已赔付的金额限度范围内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这样既可以使车主能及时取得保险赔偿,又可避免产生双重补偿,同时侵权人也不能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车主也可直接向实际侵权人索赔。
  实践中,有的车辆驾驶人为躲避“天降风险”采取了应急措施,由此很可能引发多车交通肇事。多次事故中所发生的人身车辆财产损失的责任分配过程中,则需要先根据“信赖原则”的适用方法判定“天降风险”事故的责任分配比例,再根据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判定次生事故的责任分配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天降危险”并不能作为次生事故责任主体的免责条件。
本文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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