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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发布日期:2017-10-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适用条件  
积极条件(同时具备)   ①基层法院;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③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④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不得适用的情形(具备一种情形即不得适用)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⑤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⑥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启动主体   检察院建议,法院和被告人需同意(检法均可启动)  
审判组织与审理期限   3年——无期   必须合议制,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到1个半月)  
3年以下   可以独任,20天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出庭  
公诉人出庭:运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最高检规则》第468条)  
辩护人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审理程序
  
传唤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最高法解释》第292条)  
审理程序   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高法解释》第295条第1款)
②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判决   一般当庭宣判  
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①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如:(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最高法解释》第298条)
②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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