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证明义务,否则,该股东将对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个人对外借款,债权人应当对股东与公司财产混
发布日期:2017-10-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赵艳霞与孙吴亿达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徐孝男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652号(合议庭成员:高珂、李明义、张志弘,裁判日期:2016年5月24日)
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负有债务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该公司的股东依法就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证明义务,否则,该股东将对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的情况恰好相反,在本案中,赵艳霞借款的对象是徐孝男,涉案的借款关系是赵艳霞与徐孝男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而且从证据的关联性角度也不能得出徐孝男与亿达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结论。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山东东营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南京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相关文章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 股东实际出资的实物价值已超过其承诺的实物出资价值,且不存在侵害公司财产其他事实,股东仅依其出资财产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
- 公司停业不进行清算,股东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下连带责任的承担 ——以《公司法》第63条为视角
- 一人公司 债权人主张财产混同 账簿齐全 改判股东不承担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 一人有限公司恶意逃债申请破产,判财产混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证明义务,否则,该股东将对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个人对外借款,债权人应当对股东与公司财产混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 工作机制的意见
- 交通事故调查中汽车行车记录仪的应用
- 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的识别提取及侵犯行为分析
- 恶意书写签名笔迹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