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刘哲律师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来源网络转载》
相关法律问题
- 各位律师帮帮忙,本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诈骗金额8700 0个回答0
- 诈骗罪是怎样定性的,怎样才算诈骗? 4个回答0
- 微信假装美女骗别人一千多,这个是否构成诈骗罪,微信诈骗多少立 1个回答0
- 我想问下,诈骗罪成立被批捕,公安机关认定诈骗金额为12、13万元 3个回答0
- 我朋友因为诈骗罪被拘留诈骗金额为二万四千元受害者全是老人他会 6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