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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机构无资质 提供的服务是不是欺诈?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美容美发机构无资质
2011年,盛某在美容公司理发,被推荐购买1万元祛斑卡。实际支付2000元,享受5800元祛斑美容治疗后,以效果不佳、受欺诈为由诉请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美容公司退还盛某2000元并赔偿盛某5800元。
律师说法:提供的服务是欺诈
1. 民法上欺诈,系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行为。一般认为欺诈构成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须有欺诈故意;须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才能构成欺诈。
2. 就盛某要求美容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其首先应符合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失后果、因果关系、过错等。盛某虽在接受美容公司提供的服务后,有医疗费、鉴定费等支出,但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损失后果和美容公司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于盛某要求美容公司退还预付款和加倍赔偿请求,美容公司提供证据中有“电波拉皮”服务项目,而美容公司并不能详细解释该项目所采取的方法、使用的器械或药物,结合盛某陈述,该服务项目更似《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所指医疗美容而非《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所指美容,而一般消费者对上述两个美容服务之间性质、功能等区别能力有限,美容公司在向盛某提供服务前竟然言明“做到没有斑为止”,如此承诺,显然夸大了一般美容美发所能提供的服务功能,会使盛某陷于错误认识,而事实上在美容公司提供服务后,亦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故可认定美容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民法意义上欺诈行为,盛某要求归还已付款项并增加赔偿的诉请。
3. 盛某就该祛斑美容项目实际支付款项为2 000元,而美容公司关于该服务项目定价为5800元,故应按上述数额分别确定应退还款项和增加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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