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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南国万人相亲大会”你不懂这些法律,注定要吃亏!

发布日期:2017-10-26    作者:石文辉律师
一年一度的南国万人相亲大会即将要到来,南国万人相亲大会已成为了海南最具有影响力的相亲交友平台,为海南省的青年男女搭建一个独特的相亲交友平台,使大批的优质单身青年男女通过该相亲大会告别单身,找到人生理想的伴侣。该相亲活动得到了广大青年男女的肯定和热心的参与……
律师认为,在相亲大会中让青年男女找到自己理想的伴侣,这是一件好事,但这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如果对这些法律问题不了解,那么很容易就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在相亲之前,先了解下面这些法律问题,对自己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一、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期间一方和别人登记结婚了,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规定。从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法律上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没登记结婚的都不是法律上的夫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同居一方与别人登记结婚是不构成重婚罪的。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同时废除了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同样规定了,想要成为合法夫妻,必须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就算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法律上也只能算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想要成为合法的夫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那就得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 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无法协商分割,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男女双方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处理,因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三、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一方父母全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是否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如同居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并未作特别约定的,可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从现实的角度看,这可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父母为婚前子女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基于双方恋爱、准备结婚这一事实。当双方分手后,婚姻关系不可能实现,父母的赠与失去了基础,因此,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一方父母全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双方分手后,该房屋是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四、同居期间生育孩子,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谁来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孩子,非婚生孩子应当与婚生孩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同居期间生育孩子,解除同居关系后,对于争取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若双方都不想抚养孩子的,也可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把孩子判给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向对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律师忠告:现实社会中,随着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思想越来越国际化,非法同居的人也就越来越多。但非法同居也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有些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后只能一方吃亏,俗话说好聚好散,但相聚容易分散难,这是非法同居所带来的后果。律师以多年的工作经验衷心的对各位同居者劝告,在同居关系稳定后,到登记机关领个证,给对方一份安心,也给自己一个承诺。
通过对本文的阅读,相信大家也会有所收获,了解了上面的法律问题后,你就可以安心的去参加相亲大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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