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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分割产生纠纷时应该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10-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吴一达诉称,吴田与薛丽系夫妻,共育原被告七子女。薛丽、吴田先后死亡,后二人生前承租西城区南里小区房屋拆迁,拆迁款由被告吴二达、吴三达领取。两位被继承人留有的存款也由此二人领走。现请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继承拆迁款及存款(即八分之一份额,拆迁款7万元、存款1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吴二达、吴三达、吴四达、吴五达、吴六达、吴七达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两位被继承人生前居住的南里小区房屋系承租的私房,该房的被拆迁人为吴二达和吴田,二人分别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拆迁协议,各自获得相应的补偿款。吴田与吴二达二人就吴田的拆迁款(40万)达成一致,由二人各分一半,由吴二达全额负责照顾父亲生活。吴田存款遗产共计10万元,各位继承人已经分割继承。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吴田订立一份"家务管理委托",明确表示由吴三达代为管理吴田的拆迁补偿费,并交给其20万元拆迁补偿款。剩余20万元补偿款赠与吴二达,其与六子女均在该委托上签字。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吴田、薛丽两位被继承人均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所以两位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故本案中,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本案的原被告七人继承。根据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七人就吴田的存款继承分配签订的协议书系七人自愿签订,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且各方均依照该协议履行完毕,领取到相应的款项,故可以认定该部分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故法院无法支持原告。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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