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孙女被儿媳带走 老人起诉儿媳想要回孙女
发布日期:2017-10-27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刘×与原告之子徐向民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徐旋(2004年5月1日出生)。2008年12月9日,被告与徐向民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女儿徐旋的抚养权归父亲徐向民,被告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12年2月12日,徐向民因病去世。2012年4月起,被告将徐旋接至身边抚养。现原告思念孙女心切,希望能将孙女徐旋留在身边抚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之女徐旋由原告抚养。被告刘×辩称:我是徐旋的亲生母亲,孩子父亲去世后,徐旋一直由我抚养,我有能力照顾孩子。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之子徐向民因病去世后,被告刘×作为徐旋的母亲,自然享有对徐旋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自2012年4月起,被告亦实际履行了对徐旋的抚养义务。现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对徐旋缺乏抚养能力,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祖父母不得剥夺孙子女生父生母的抚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虽然徐向民取得了徐旋的抚养权,但被告刘×身为徐旋的母亲,依然对其享有抚养照顾的权利义务,在徐向民去世后,徐旋理应回到母亲身边,得到母亲的抚养。
虽然法律规定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但只限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本案中,虽然徐旋父亲已死,但其母亲尚在世,且有抚养能力,因此,原告无权剥夺被告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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