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以另一方嫖娼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7-10-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已满2年,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嫖娼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婚姻内的过错行为,但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此夫妻一方以对方有嫖娼行为为由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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