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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的方法

发布日期:2017-10-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离婚经济帮助的方法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除了考虑帮助方的经济条件外,还应考虑受助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做法是:
(1)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上暂时存在困难的,则采用给予短期或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
(2)结婚多年,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则应在居住或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可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
(3)离婚时,如以房屋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时,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5)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受助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陈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离婚经济帮助数额的确定
在确定经济帮助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1.一方在一定时期内的生活需要
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在离婚后的一定时期内,耗费了其个人财产(包括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尚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即为一方在一定时期内的生活需要。在这里,“一定时期”的估算,主要根据请求方的技能,身体状况,抚养子女等等,大体估算请求方获得新工作从而获得收入所需的时间期限。
2.另一方的经济收入及承担能力
这是经济帮助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若没有经济收入,或其经济收入不能承担经济帮助的能力,无须给付。在判断另一方的经济收入及承担能力方面,主要根据另一方现有的财产状况,固定的收入,可预见的收入,抚养其他人的抚养义务等,综合加以判定,然后确定是否给予经济帮助数额的多少。
3.请求方的婚姻过错大小
经济帮助是针对离婚后的一方生活困难而言的,因此,不以义务方婚姻过错为依据。但是,对于请求方来说,如果离婚是其过错造成的(如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等),那么,稳定的甚至美好的生活的破坏与瓦解,是由请求方造成的,请求方当然要承担一部分甚至全部责任。法律的指引功能和评价功能,应当在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方面有所体现,国外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我国在确定经济帮助及数额时,也应当考虑请求方的婚姻过错大小,婚姻过错越大,帮助数额越小。如果重婚的,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则拒绝予以帮助。
(《夫妻财产纠纷解析》,蔡福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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