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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假是否属于产假?

发布日期:2017-10-30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女员工在工作中怀孕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休产假,不同的情况产假的天数也不同。产假具体包括哪些假期。保胎假是否属于产假?保胎期间工资又该怎么算?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代某于2014年11月21日与徐州富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徐州富库公司未及时为代谋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4月21日代某因怀孕身体不适向徐州富库公司请假保胎,2016年5月13日上班,公司无故计代某旷工13日,并按旷工1天扣3天工资的标准扣除代某工资,严重损害代某合法权益。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休产假期间,因公司未及时为代某缴纳生育保险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公司也未支付代某产假工资,严重损害代某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徐州富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代某支付所欠2016年4月、2016年5月期间工资2830.67元、产假期间工资1275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7369.18元,合计22949.85元。
律师说法:保胎假是否属于产假?
产假是由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四部分构成的,每段计算方法都是不一样的。
1、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第1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2、产前假
女员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期间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放。
即便员工没休产前假,依然享有特殊待遇,每天工作时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不得在待遇上给予歧视。
3、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是法律规定的休假时间,属于员工带薪休假,产假期间工资和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保持一致。
产假工资是由公司垫付,实际工资来源于生育津贴,如果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公司须要承担差额部分,
在享受产假期间,公司依旧需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社保费用依旧由公司和员工按照比例承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作为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母亲,所拥有的给孩子哺乳的时间。
哺乳假是员工妈妈应享有的权利,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员工可与公司协商定期集中休完,如果女员工生育的是多胞胎,那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则可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的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的80%进行发放,并不影响员工的晋级、调整工资及工龄计算,如果员工要再延长哺乳假,则按70%进行发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代某未参加生育保险则由被告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再根据《江苏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徐州富库公司没有及时足额为代某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直至2016年10月才为代某补缴自其上班以来的社会保险,使得代某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待遇,对于代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由徐州富库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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