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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女方怀孕并流产,男方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7-10-31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简介:李某谎称自己单身,与丁某同居并导致其怀孕流产
丁某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丁某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丁某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据了解,该案曾两次开庭,被告李某均未现身。 2012年10月10日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李某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其律师表示,李某在与丁某接触中并未欺骗对方。“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涉及感情问题上,双方是互动的,没有勉强。作为成年人应有基本的洞察力,并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称丁某流产是自愿协商。他还称,两人分手的直接原因,是丁某酒后对李某实施暴力,所以双方才不欢而散。
对于征婚材料的真实性,李某的律师未提出异议,但他仅表示,这属于个人品德问题,与此案不具关联性。
法官曾主持双方调解。李某提出赔偿丁某6万元,条件是原告需向他邮寄撤诉书及银行账户,待李某收到撤诉书后再向指定账户汇款。但丁某同意后,李某并未依约付款,最终调解未果。
二、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三、律师说法:丁某行为过错直接误导丁某对其性权利进行处分
根据丁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某,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某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丁某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
一个谎言,使李某付出了赔偿15万的代价,该案被称作北京市“性权利”追偿的第一案。
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被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题广泛,负面影响强。
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性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做出这个金额的目的,是对被告有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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