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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7-11-01    作者:程智华律师

  (一)定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关于“营利活动”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此话虽针对挪用公款罪而将,但同样应适用于挪用资金罪。 本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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