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合同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7-11-02 作者:姚雷律师
2012年3月,宋某与A护发服务公司签署《特许加盟合同》,约定A护发服务公司授权宋某为B市区域特许代理商,在特定的期限和区域内依法使用“柔顺养发”品牌,并按照柔顺养发的统一管理及经营模式提供相应的头发护理服务。王某依合同约定交纳加盟保证金5万元。后王某发现A护发服务公司不符合“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的特许经营活动条件,遂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
仲裁庭意见:驳回申请人请求
即便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也不必然导致所签特许经营合同当然无效,因为“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同于强制性规范。不具备该条件并不意味着合同当然无效。
律师说法:合同效力并不因未达条件而当然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第(四)项即是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拥有”不仅仅包括全资拥有,也包括控股拥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第二款也对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作了解释,即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是指特许人利用其经营资源直接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直营机构,它不仅包括全资拥有,还包括控股拥有。
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不同的强制性规定将导致不相同的合同效力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包括管理性规范,故不应将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此条,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行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违反非效力性强行性规定,合同可有效。
显然,合同效力并不因未达条件而当然无效。但是,不将欠缺“两店一年”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并不意味着该条件的欠缺对合同效力完全无影响。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被特许人既可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特许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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