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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保障受损利益?

发布日期:2017-11-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朱清诉称,原被告曾就原告名下的南河村399号房屋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出价五万购买该房。现因该购房协议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协议无效;2.被告腾退涉案房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吴能辩称,原告的户口现在已经迁出南河村,主体不适格,并且该协议履行已达十年之久,已过诉讼时效。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均主张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协议属于房屋买卖协议,但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协议显示,原告因无法偿还向被告借款五万,自愿以自有房屋(399号院)抵债。协议签订后,被告持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入住至今。
  四、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原被告二人之间的协议无效。
  (2)被告腾退涉案房屋返还原告。
  (3)原告返还被告购房款。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涉案房屋的性质,农村宅基地不得违法转让,故原被告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当然无效,故本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协议无效,故被告应当将因该无效协议取得的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法庭的释明询问下当庭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因合同无效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故本案中不做处理,但是并不代表被告放弃该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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