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球场“飞来横祸”起诉获赔26万元
发布日期:2017-11-03 作者:颜培卿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与魏某系高尔夫球友,2014年3月22日,张某与魏某在XX公司高尔夫场地参加球队例赛,当日17时许,张某和魏某在第8洞开完球后,张某在找球过程中魏某即开打第二杆,球飞出后击中张某头部右侧,致其当场昏迷,后被送入医院救治,同年5月20日出院。期间魏某共垫付医疗费56046元。之后张某与魏某及XX公司一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原告张某向本律师求助。
庭审中被告魏某辩称:本案为意外事件,高尔夫球作为体育运动存在风险,应以风险自负为原则,不能按过错责任推定,原告系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才造成损害,退一步讲,即使属于侵权行为,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减免被告的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XX公司不存在过错,本次事故是魏某未尽注意义务导致,XX公司提供的是符合国际标准的场地,XX公司尽到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球童的职责只是负责介绍球场情况及帮助捡球,且球童有告知原告存在危险。
【案情分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魏某在击球前,应当确定近旁无人或远处无人位于球可能击到之处。而魏某明知原告位于其击球位置与前方球洞之间,距离仅20-30米,完全在其射程范围内,其应当能预见到其发力击球可能击中原告的后果,虽然其主观上不希望伤及原告的后果发生,但因其过于自信,最终击伤原告,故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被告XX公司作为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者,其提供的球童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对球场上可能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安全隐患应有预见能力,并予以及时阻止。故被告XX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审判结果】
闵行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魏某赔偿原告26万余元,被告XX公司承担上述20%的补充责任(现本案已全部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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