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发布日期:2017-11-06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女)相识,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2016年6月同时向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清浦县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9月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的一天晚上,王某到原居住的房间,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系,遭钱某拒绝。王某将钱的双手反扭,强行与钱发生了关系,并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晚,被害人钱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强奸罪判处徒刑三年
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虽然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效力,但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律师说法: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最高院在在婚内强奸问题上认为:“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应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以及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期间。本案中,两人已经离婚,故属于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丈夫即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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