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 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11-08 作者:李丹律师
刘某与赵某在打工期间相识并恋爱,而后因刘某怀孕但未达到婚龄,刘某遂使用其姐姐刘某某的身份证(刘某自己的照片)与赵某登记结婚。随后,刘某又用刘某某的身份证为其子女办理出生证明。其后,赵某外出打工,从此再未与刘某联系。刘某遂以赵某长时间外出未归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赵某离婚,子女由其抚养,并要求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
法院判决:借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有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某某的身份证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用刘某某的身份证为其子女办理出生证明,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刘某与赵某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刘某某与赵某没有结婚的合意,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刘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成立,刘某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被告赵某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刘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为赵某与“刘某某”之女赵某某与刘某的亲权关系概率大于99.99%,应认定刘某系赵某某生母,刘某某不是赵某某生母。
律师说法: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 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本案中,刘某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某某的身份证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但现在已经达到法定年龄,不存在未到法定年龄的情形,所以应当认定刘某与赵某的婚姻成立。另外,刘某与赵某存在共同结婚的合意与行为,并且双方已共同生活。而刘某某与赵某之间并无结婚的意思表示,更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所以,刘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成立,刘某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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