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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从2.7米高舱门摔落骨折 或开关门失足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7-11-08    作者:邓普云律师
导读:10月23日下午,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10月23日中午,东航MU5762(深圳-昆明-腾冲)航班在深圳机场出港准备时,一名乘务员在后客舱门打开的情况下,不慎跌落至机坪地面。深圳机场急救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处置。经初步诊断,该名乘务员有骨折和擦伤,目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该航班已于10月23日下午2点33分从深圳机场起飞。空姐从2.7米高舱门摔落致骨折

据微博认证为爱飞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微博博主“资深机长陈建国”透露,发生事故的飞机注册号B1703,型号为737-800。乘务员从飞机2.7米左后舱门摔下,事件原因正在调查中。
记者从东方航空公司了解到,该航班从深圳宝安机场经停昆明长宁前往腾冲,原计划10月23日中午12点45从深圳起飞,最终起飞时间为下午2点33分,目前该航班已于10月23日下午4点28分平安抵达昆明,延误近两小时。
据机场员工爆料,是检查飞机的机组发现坠地伤者的,随即联系急救。据业内资深人士介绍,该空姐极有可能是在做开关舱门时,重心不稳失足坠地的。操作舱门时要有两人同时在场交叉检查,开门之前要对照检查开门事项,开门时必须确保一只手拉住机门扶手,开门后立刻拉上黄色的安全警示带。
空姐从舱门摔落致骨折是否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种情形中的“工作场所”指的应当是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当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空姐在飞机上开关舱门时属于在工作场合从事关门操作时意外失足坠落飞机,应属于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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