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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留置权如何区别

发布日期:2017-11-08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一样,都是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债务得到履行,双方的债权得到实现。但是,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各有其适用范围,二者性质、成立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都不同,两者不能相互代替。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留置权与不安抗辩权常易混淆。有以下两个案例。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为甲公司加工一批童鞋,甲公司在乙公司交货之后付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完成了加工童鞋的工作,而甲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加工费,在清偿期届满后乙公司将这批童鞋留置,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为甲公司加工一批童鞋,甲公司在乙公司交货之后付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完成了加工童鞋的工作,却发现甲公司资金紧张,有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乙公司决定拒绝交付家具,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了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由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到:例1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甲公司货物,甲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乙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2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加工工作,在交付货物之前发现甲公司有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可能,并有确切的证据,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交付货物。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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