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在农村建房中坠楼身亡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韦高峰律师
(作者韦高峰律师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 2017-11-09)
【基本案情】2017年2月8日,当事人黎某受雇于被告李某、林某夫妇建房;双方口头约定工价为180元/天。在建房过程中,因被告李某、林某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黎某在施工过程中,建房的搭架断裂,黎某从四楼上坠落受伤,被告及村民即送当地卫生院抢救,但在转送县人民医院途中黎某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事件发生后,被告李某、林某除向黎某的家属预支30000元处理后事外,其他损失未作赔偿。黎某的家属多次到被告家闹事,被告林某也在冲突中被原告殴打受伤。黎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某、林某夫妇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237000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开庭审理后,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215000元。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林某夫妇雇请黎某建房,并约定工价为180元/天,黎某接受雇请并到被告家从事建房的劳务活动,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李某、林某夫妇在建房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雇工黎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搭架断裂,从四楼坠落,在转送县医院途中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雇主李某、林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林某赔偿172000元(被告已赔偿30000元已冲减)给原告。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李某、林某夫妇在建房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雇员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建房的搭架断裂从四楼上坠落受伤致死;被告李某、林某夫妇行为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所以,法庭判决被告李某、林某夫妇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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